司法部颁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我司调整监狱狱政系统相关功能模块

2016-10-10 ke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计分考核按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 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计分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六条 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

  (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

  (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六)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七)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七条 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

  (一)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

  (二)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

  (四)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第八条  对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等经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每月基础分为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