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思议的印度司法

2017-08-14 ken

一官司一甲子不可思议的印度司法

2016年7月21日,《印度教徒报》刊登了一则报道:巴布里案最老的诉讼当事人于95岁去世。这起由于印度教和穆斯林宗教纠纷引发的诉讼自1949年起诉至法院,直至这位95岁的当事人去世,案件还在最高法院待判。

印度是个文化多元的国家,她既有以《摩奴法典》为代表的种姓法律制度的悠久传统,同时又受到西方法治文化的长期侵入与影响,西方宪政、人权、民主、法治的观念深深植根于印度法治与现实。印度在漫长的历史中孕育自己灿烂的印度教法律文化,曾经伴随着她的宗教传播到东亚、东南亚等地,当时的“印度法系”在东方三大法律文化中占有一席之地,直至近代沦为英国的殖民地之后,英国统治者移植了大量欧洲的政治及法治模式,印度在外来法治文化和本土法律之间的不断冲突中实现两者的交融,最终形成了现在印度特有的法治模式。然而,今日印度的司法低效却是作为一个外国人无法想象的。

据《印度时报》今年四月的报道,印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TS Thakur在一次莫迪总理出席的会议上曾数度哽咽,呼吁雇佣更多的法官来解决长期以来堆积如山的案件,印度法院当下未决案件3000万件,而法官资源严重不足,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印度全国的法院共有法官21000人,而早在30年前,政府的法律委员会曾建议,按照当时的案件数量至少需要4万名法官。单在高院悬而未决的案件就有38万件,最高法院6万件,按目前的速度要审完3000多万件案件至少需要320年。

一般来说司法部门在印度的政府部门中是不具有经济效益的部门,印度司法部门的预算甚至不及整个国家财政预算的0.5%,而2014年至2015年至少需要0.11%的财政预算投入司法建设。据法律委员会和议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1百万人口应有至少50名法官,而印度目前只有30名。

印度的司法系统作为世界上最庞大的司法系统之一,在过去30年里,法官数量增长了6倍,但在案件量暴涨12倍的情况下也是有心无力。法院基础设施建设严重匮乏,基层法院除了法官数量不足,大多数法院办公楼都是租来的,将近7000座法院办公楼申请有待邦政府处理。

印度的法院系统与法治不相融的现象时有出现:诉讼程序特别拖沓,一个案件经过40年未结案也不足为奇。主要原因是印度的司法程序并未对法官的审限进行严格限制,加之法官数量少,法官每天10点上班16点下班,中间还有午餐时间,且印度节假日多如牛毛,法官的审案时间被严重挤压。人们的经济状况、低容忍度也决定了原被告双方悬殊的地位,有钱的一方可以让案件通过不断地抗辩、申诉、发回重审来无限延长诉讼过程,甚至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因冗长的审判过程而逃避制裁。相比之下,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相应的审限,且申请延长审限还需经过严格批准。中国的法官还有权决定二审书面审,这就大大缩短了审判的时间。对于启动再审更不是一件易事。

在印度的法院,往往一个很小的问题要经过至少一个小时无休止的辩论,一个很小的申请要经过6个月的审批。在法庭上你会看到这样的场景:一方滔滔不绝,另一方昏昏欲睡,法官神色倦怠。换作是中国的法庭,法官大都会列明争议要点、重点,让双方律师有所侧重而提高庭审效率。在印度,因法律对律师故意拖延的行为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惩戒措施,一些随意的理由便可让法官延迟开庭。反观中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除非律师有确实的证据证明生病或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没有及时到庭,否则法官会严格作出缺席判决。

除此之外,在印度一个小案子常要分成多步进行审判也是印度司法效率低的原因之一。印度法院分三级:地方法院、邦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与中国的二审终审不同的是,印度的审级制度为三审终审制。基层法院审理事实、程序和法律问题,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裁判程序和法律问题。上诉时间根据案件的不同少则一个月,多则三个月,以简单的理由即可申请延长上诉期限。而在中国15天内除不可抗力的原因没有上诉,则丧失上诉权利。目前印度政府也意识到法院的低效和面临的社会价值观的冲突,在大城市也致力于提高司法效率,法官对律师故意拖延的行为也渐渐开始施加压力,采取罚金的方式来减少这种行为,少则几万卢比,多则几个拉(lakh的音译,一拉约等于一万元人民币)。

印度法院的办事审案效率早就引起了本国公愤,2010年为了解决案件处理拖沓缓慢的问题,印度政府充分利用1987年按照《法律机构服务法案》设立起来的“人民法庭”来提高司法效率。除此之外,印度证监会集立法、司法、行政职权于一身,在一定程度上让与资本市场有关的案件绕过了普通法院直接进行裁判。另外,2015年设立的商事法庭专门审理超过1000万卢比以上的商事案件,且由法官独任审理。从近年来印度政府在印度司法体制的改革动态可见,印度司法正在慢慢地走出低效的泥淖,但仍需政府进行更深层、更有力的司法变革,方能使法律这“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