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贪张曙光受贿4700万元 死缓减刑是否有猫腻?

2017-08-20 ken

近日,一份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的减刑裁定书被公开。这位已经服刑两年多的原铁道部腐败窝案重要成员,已经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减刑引起各方反响。大家关注的,无非是其中是不是有“黑幕”,以往被曝光的一些贪官非正常减刑,是群众这种合理怀疑的源头。但就事论事,对刘、张二人减刑,无关放纵贪官,实关乎依法办事。

刘志军、张曙光均获减刑

近日,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公布了一份关于张曙光的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燕城监狱于今年2月13日,以张曙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张曙光减为无期徒刑。

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曙光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张曙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他被检方指控涉嫌受贿4755余万元,后查实4718万余元。

张曙光是原铁道部长刘志军的部下,在他获刑之前一年,刘志军已经获刑。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两年之后,2015年10月26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两人由死缓减刑为无期,是否合法?其实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执行有三种不同的处理办法:

第一种情况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第二种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第50 条原来的规定,而刑法修正案八将这个条款中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25年有期徒刑”。

第三种情况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这是刑法第50条原来的规定,而刑法修正案九将这个条款修改为: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由此可见,刘、张二人属于第一种情况,于法有据。

终身监禁堵住“黑箱操作”漏洞

长期以来,一般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少则十几年,多则二十几年,就可以离开监狱回归社会。许多贪官仍有“余热”,钻空子减刑,为了堵住漏洞,避免使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成为“有钱人”、“有权人”和“有名人”的特权通道,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提出从严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责任追究的要求。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要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对包括“三类罪犯”在内的6种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从2014年3月20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为重点,部署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全国监狱系统对减假暂案件进行全面倒查、专项抽查,有效遏制和纠正了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一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限制减刑。刑法修正案九又增加了一项刑罚执行方式——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律专家认为,这一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的目的和价值就在于完善我国的刑罚执行体系,减少死刑的适用,震慑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用制度封堵提钱出狱和花钱买刑,防止有权人、有钱人的逃脱惩罚,实现刑罚惩治和教育的应有功能。

2016年10月9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白恩培成为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终身监禁的规定实施后,首名被判终身监禁的官员。

被判终身监禁,是否意味着白恩培完全没有机会再走出监狱?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解释称,如果罪犯身患疾病等导致无法在监狱中服刑,作为不得已的代替措施可以在监外执行。不过,白恩培被判终身监禁也意味着,以后在执行中的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可能会更加严格,只有真正出现不适合在监狱羁押的状况才可能到监外执行,想通过某种不正当方式或渠道出狱的可能性会更小。而即使是监外执行,他囚犯的身份不会改变。

紧接着白恩培案,相继出现了终身监禁第二人、第三人。“小官巨贪”的典型、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和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分别因受贿2.1亿余元、3亿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于铁义满头白发,嚎啕大哭的场景,想必给那些贪腐者以巨大的震撼。

在当下“慎用死刑”的司法实践大趋势下,终身监禁介于死刑立即执行过重与无期徒刑过轻之间,成为对巨贪判刑的一个重要选择,这也从制度上封堵了贪腐分子“提钱出狱”和“花钱买刑”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