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解封在飞机上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禁令
9月18日,在中国民航局9月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民航局飞标司副司长朱涛透露,日前,《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以下简称《规则》)第五次修订发布,将于2017年10月起实施。
据悉,在第五次修订版《规则》实施之前已持有现行有效运行合格证的航空承运人,应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全符合本次修订的要求。
据了解,第五次修订版《规则》对机组疲劳风险管理、机组资质管理和训练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较大篇幅的改写。机组疲劳是造成不安全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规则》对此进行了全面细化,突出了飞行疲劳与人的生理节律和机组值勤时间直接相关等概念,降低了飞行机组和客舱乘务员的年总飞行时间上限。
《规则》除了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要求延长了参与运行的飞行员年龄上限,还调整了进入机长训练的相关要求及飞行教员管理的有关政策,取消了有关领航员和通信员的相关要求;
针对客舱乘务员,《规则》调整了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和合格要求,增加了乘务员初始训练和复训的时间,增加了乘务员近期经历的要求等。
此外,第五次修订版《规则》对燃油管理政策进行了修改,对飞行中燃油检查与燃油监控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宣布“最低油量”和“紧急油量”的时机,同事修改了关于定期载客运行的燃油要求,统一了国内和国际运行的燃油要求,并为航空承运人实施燃油政策优化提供了规章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PED)的发展趋势和国际上的研究成果,此次修订放宽了对于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管理规定,允许航空公司为主体对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政策。 《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航空公司有关航空器持续适航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形成闭环管理,以进一步提高进入设计使用寿命中后期飞机的运行安全,加强对“老龄飞机”的安全监管。
对于此次修订《规则》放宽对于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管理规定,朱涛表示,航空公司可以根据评估的结果来决定在飞机上使用何种便携式电子设备,原来政府是禁止的,现在政府把这个权力交给航空公司来评估。第二,民航局飞标司制定了相应的审核、评估的方法,来接受航空公司的申请。“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你们会看到中国的航空公司允许在飞机上使用相应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朱涛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