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拟货币为幌子组织传销骗局

2017-09-23 ken

去年年末,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于某涉嫌在其设立的维卡币商务咨询服务部内从事传销活动。警方随即查明,于某自2015年7月加入一名为“数字货币维卡币理财”的项目以来,采取以维卡币为道具商品,通过缴纳入会费、承诺给予会员高额返利、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为返利依据的方式,欺骗他人投资。
  经进一步调查,去年4月,于某在海阳市成立维卡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开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年6月,于某又加入“UM理财”的传销组织,组织、领导维卡币、UM传销活动。同年9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加入于某的传销活动,积极组织教育培训,宣讲维卡币和UM知识,欺骗他人缴纳会费加入维卡币、UM传销组织。
  维卡币和“UM理财”项目的注册和购买方式主要通过网站进行。办案民警通过对于某的维卡币账户进行远程勘验录像、截图,并对数千万条银行资金流水数据进行剥离分析,最终掌握了资金来往去向。
  嫌疑人于某、刘某落网后,警方最终查明,截至去年12月,于某维卡币传销组织会员人数达458人,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840余万元;UM传销组织会员人数达373人,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超过1600万元。
  案件分析
  近年来传销的形式与手段逐步衍生、变异,手法更加隐蔽,更具欺骗性。主要表现为:以直销为名,行传销之实;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活动日益严重;源头组织与分支组织地域分离。
  尤其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传销活动正由现实社会转移到虚拟世界,基于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的“微传销”迅速蔓延,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欺骗性强、隐蔽性强等特征。
  警方提示
  广大群众一定要格外注意识别和防范,认清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本质,自觉抵制传销活动。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从组织方式看,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再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和发展他人加入,以此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传销网络;
  从计酬方式看,组织者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以参加者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从销售方式看,与直销的单层次销售(即推销员直接将商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相区别,传销是多层次网络式销售;
  从经营目的看,传销不以销售商品为最终目的,而以发展人员数量、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