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厅部署开展规范警辅人员管理工作

2017-09-23 ken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203号),近日,省厅结合实际部署开展规范警辅人员管理工作,要求2017年底前实现“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岗位职责清晰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职业保障规范到位,队伍素质和形象明显改善,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能力水平明显提升”的目标。重点是做到“四个规范”:一是规范管理基础。明确警辅人员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要求各地进一步细化警辅人员岗位职责,科学核定警辅人员名额,清理规范现有警辅人员,健全警辅人员名册台账。二是规范人员招聘。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招聘工作,严格招聘标准和程序,主动公开招聘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依法与警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资双方权利义务。三是规范待遇保障。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合理确定警辅人员薪酬标准,推动落实警辅人员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加强职业保障,依法为警辅人员办理“五险一金”,视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照有关规定落实警辅人员优待抚恤。四是规范日常管理。明确警辅人员管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牵头负责,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对警辅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省厅要求各设区市公安局成立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专班,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经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全力推动警辅人员规范化管理。省厅将建立“月报制”,及时总结经验,通报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