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主体强化监督 全力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2017-10-25 ken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石,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决定性地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今年全面铺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以来,突出法官主体地位,强化权力监督管控,坚持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通过半年多的运行实践,有效提升了审判权运行管理效能,审判质效主要指标明显改善,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分类定岗,为责任制奠定基础

  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混同法官职责、司法辅助职责和行政管理职责,违背司法审判工作的规律性和特殊性,不仅影响法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养成,而且会影响到司法公信和司法公正。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将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从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把优秀的资源集中在审判岗位,让审判的归审判,服务的归服务,管理的归管理,既明晰了各类人员岗位界限,更好地划定了工作内容,也相应地界定了责任分区,使不同岗位人员有符合各自岗位特征的评价标准。特别是法官岗位,较之改革之前更加聚焦判断与裁决,法官职权更加超脱和纯粹,这是推进责任监督的制度条件。今年2月,鄂州市两级法院全面落实人员分类定岗,首批遴选入额法官84人全部回归审判一线,逐一明确法律职务、审判岗位及相应职责。未入额法官在遵从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工作需要转为法官助理编入审判团队或者调整到综合部门。在严格落实审判辅助人员控制在49%以内、行政人员控制在15%以内的比例的前提下,促进队伍结构更加合理。开展法官工作量饱和度、案件难易度调研,综合考量案件类型、有效办案时间、法官和辅助人员工作能力等多方因素,统筹配置33个新型审判团队,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和专业化审判。公开招录雇员制书记员40人,配齐配强司法辅助人员,确保审判团队高效运转。改革后的审判团队专司审判,为推进司法责任制,实现权责利相统一奠定了基础。

  二、回归本位,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关键就是要让审判权回归审判主体本位,确保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今年3月起,鄂州市两级法院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外,院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还裁判权于办案主体。今年1月至6月,两级法院有97.6%的审结案件由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自行定案。修订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定》,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预先过滤机制,减少讨论案件的范围和数量,强化审判委员会宏观指导职能,倒逼法官和合议庭依法独立履职。上半年,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74件,同比下降26%。发挥法官会议作用,激发员额法官研究探讨专业问题,走向专业化发展道路的内生动力。制定出台《关于加强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规定》,强化院庭长办案职责,将院庭长编入审判团队,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通过院庭长带头开示范庭、组织庭审观摩等措施,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促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规范化。上半年,全市法院院庭长审执结案件数占入额法官结案总数的91.1%。

  三、强化监管,落实“由裁判者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推动司法责任制正确实施,坚持问责与免责相结合,保护法官办案积极性,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就是要明确细化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职责,在切实保障法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建立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新模式,促使权责统一、监管有力。鄂州中院及时制定出台8项改革配套措施,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全面推行随机分案制度,化解案多人少矛盾,避免法官忙闲不均,激发办案潜能,鼓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同时,注重专业型法官培养。制定完善《入额法官审判业绩评价办法》,突出业绩导向,健全评估体系,细化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审判流程4项二级指标和14项三级指标,正确引导激励入额法官履行职责。制定出台《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定》,加强特殊类案监管,对重大敏感、新型疑难等六类案件,要求承办人必须主动报告,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咨询,由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提出参考性意见,积聚智慧统一裁判标准,防范自由裁量权滥用。制定出台《案件评查委员会工作规定》,明确案件评查范围、标准和流程,加大对庭审活动和裁判文书的随机抽查力度,采取常规评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等方式,进一步深化审判督导,为确保案件质量提供有力支撑。制定出台《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法官、法官助理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审负责,根据过错行为的具体情况,对责任人采取不同的追责方式。加强审判管理工作,运用大数据平台对案件质效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分析,定期张榜公示入额法官主要办案指标,促进审判绩效各项指标不断优化。今年1月至7月,鄂州法院有14项案件质量评估指标达到或超过去年同期水平。

  四、加强保障,夯实履职担当根基

  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是实现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落地的坚强后盾,是法官职业尊荣感的现实体现,更是审判权公正运行的重要保证。鄂州法院坚持从司法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出发、坚持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等原则,扎实推进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研究制定《法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方案》,对符合资格的161人建立职务套改名册,确定员额法官等级,落实法官薪酬增长制度。按照《湖北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程序确定23名四级高级法官、2名三级高级法官。着眼于法官在基层培养、在基层锻炼、在基层成长,推动组织部门出台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畅通干部队伍进出口,鼓励优秀人才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岗位流动。坚持择优选升高级法官比例向下倾斜,特别选升制度只适用于一线办案法官,增加一线优秀法官脱颖而出的机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以及防止干预、过问案件的“两个规定”,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具体案件信息专库”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