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预防和化解狱内矛盾机制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2021-06-08 ken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提出了新要求。这是从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好监管执法职能职责作用,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狱内矛盾的有效机制,强化监管安全首位意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定团结、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新贡献。笔者欲就狱内矛盾的一般特性,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何加强预防和化解狱内矛盾机制建设,进行了有益的研究,提出一些粗浅的思考,与同仁商榷。

  一、科学认识狱内矛盾具有的一般特性

  正确认识和调处狱内矛盾,是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促进监狱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时代课题。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监狱也不例外。狱内矛盾说到底还是社会矛盾之一,是监狱工作基本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狱内矛盾是指罪犯同警察之间、罪犯同罪犯之间、罪犯同家庭之间、罪犯同监狱之间、罪犯同社会之间存在的分歧或斗争。从狱内矛盾的表现来看,具有以下几个一般特性:

  (一)狱内矛盾存在的客观性

  事物矛盾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贯穿于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古往今来,人们所处的世界都是充满矛盾的世界。监狱是统治阶级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依法对罪犯实施监禁,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意志的体现。监狱关押的对象不同于普通人,都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人。对这些人若不采用强制手段,就无法进行监管、劳动和教育,更达不到造就成为守法公民的目的。从监狱的基本特征和工作原则上看,监狱本质属性的矛盾性,决定了监狱工作是一个矛盾统一体。一方面,监狱是正确执行刑罚、实现惩罚犯罪功能的监管场所。另一方面,监狱更是改造挽救罪犯,实现教育矫正功能的改造场所。因此,狱内矛盾因监狱本质属性和工作要义所决定,是不可避免,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调处化解的。

  (二)狱内矛盾产生的复杂性

  改革开放以后,世情、社情、民情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使得押犯构成不断恶化,先是有了外省籍犯(流窜犯)、外国籍犯,然后有了邪教犯、艾滋病犯、涉黑涉恶涉毒犯,到现在有了涉暴涉恐涉安犯,随着罪犯结构的变化,狱内矛盾呈现出多重性和复杂化。有些罪犯为达到提高服刑待遇、缩短刑期的目的,往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以达到打击异己,突出自己的目的,反映出服刑生态的复杂性。同时,监管执法活动客观形成的监狱改造的积极作为与罪犯改造的被动抵触、罪犯监禁期限的不确定性与罪犯改造的时效性、改造目标的统一性与纷繁复杂罪犯个体的差异性、改造标准的绝对性与改造条件的相对性、监狱改造目标的宏远性与社会变化的复杂性、监狱监禁的相对封闭性与社会对人要求的开放性等诸多现象问题,都很容易引发对抗性和斗争性矛盾,致使狱内矛盾相互交织,以往的矛盾和当前的矛盾交织在一起,狱内矛盾和狱外矛盾交织在一起,囚囚矛盾、警囚、囚家、囚社及罪犯与司法机关之间矛盾交织在一起,狱内矛盾的范围由小到大、由窄变宽,由单纯、封闭转向复杂、开放。监狱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狱内部的矛盾多发性,监狱的服刑人员普遍有各种心理上生理上的困难,这些潜在的矛盾对于服刑人员进行改造有很大的阻碍。同时,也给监狱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麻烦。由于社会变革带来的人们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变化,也使社会犯罪形态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狱内,就是服刑人员的结构和思想活动的日趋多元化。一些身患疾病、家庭变故、心理困惑、消极改造等服刑人员,都会促使狱内矛盾复杂化。从涉及范围上看,狱内矛盾涉及面日益广泛,有的矛盾由狱内派生到狱外,由罪犯间矛盾升级到警囚矛盾,且容易被激化,狱内矛盾的复杂程度及监管安全风险进一步增强。

  (三)狱内矛盾激化的危害性

  矛盾激化是指将隔阂更加紧张,向激烈尖锐的方面发展。狱内矛盾激化的后果往往是破坏严重化、影响恶劣化。前些年狱内矛盾激化表现出来的形式往往以动手打人、对抗管教、抗拒劳动等为主,一般表现为非破坏性或破坏性较小。现阶段罪犯矛盾激化表现出来的形式呈现新的特征,有的公然袭警,有的报复伤人,有的态度嚣张颇具攻击性,有的为达到个人一己之目的鼓噪家人无理上访、冲击监狱,这些新情况极具破坏性和影响性,使监管秩序及公共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有些事件通过网络等媒介迅速传播,在全社会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损毁了监狱形象,其危害性不言而喻。狱内矛盾的冲突性、互动性、扩张性及反社会性等特点,表现突出,波及面广,危害后果严重。狱内矛盾作为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给监狱乃至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不及时调处化解,就可能导致重大违规乃至安全事故发生。

  (四)狱内矛盾极强的隐蔽性

  矛盾作为事物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关系,隐藏在现象的背后,但又必然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一些服刑人员由于家庭情感和婚恋矛盾隐蔽性强,涉案当事人不愿像以往那样寻求监狱、警察来解决,很多矛盾日积月累,最终被激化引发严重后果。许多罪犯改造趋向隐蔽化、功利化,利己主义思想占主导地位,自觉不自觉地将等价交换观念渗入到与他犯的交往中,趋利行为明显,以至于相互监督成了相互包庇,相互帮助成了相互利用,致使监狱警察搜集犯情、狱情的渠道不畅通。有的在狱内形成团伙,除具有社会上一般犯罪团伙的特点外,还有自身的表现形式和特殊的破坏作用,有明显的隐蔽性和危险性,既是服刑人员反改造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我们重点排查和打击的对象,狱内团伙敌视政府的立场目标明确,抗拒改造的意识强烈,对监管改造的破坏性和腐蚀性大。他们暗中活动闹事、威胁同犯、敲诈勒索、传授教唆犯罪手法,行为诡秘,善于欺骗伪装,有些活动往往不容易被监狱警察识破,狱内矛盾的隐蔽性十分明显,给教育改造工作增添了难度,加大了监管安全风险程度。

  (五)狱内矛盾发展的可控性

  狱内矛盾并不那么可怕,只要及时发现,科学把握其形成的症结和原因,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狱内矛盾是可以调控化解的。辩证地看,狱内矛盾纠纷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有正面意义。一方面,狱内矛盾纠纷客观、普遍存在,监狱如果不能及时、公正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严重的可能会诱发监管安全事故。但是,从另一方面分析,狱内矛盾的解决可以使罪犯的仇恨和不满得到及时的宣泄,起到“安全阀”和“过滤嘴”的作用,化解一个狱内矛盾,有时可以解决一系列的问题,狱内矛盾的产生和解决,往往又是监狱自我整合、自我完善并进行制度创新的过程。在不断的矛盾调处过程中,良好的监狱制度和改造秩序亦会相应产生。狱内矛盾是一种常态,重要的不是如何消灭或压制狱内矛盾,而是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防止狱内矛盾扩大化、复杂化和危机化。及时解开服刑人员的思想疙瘩,有效化解矛盾,防止因小矛盾、小纠纷升级、扩大为狱内再犯罪案件。服刑人员之中的恃强凌弱现象是监狱管理的大敌,是激化狱内矛盾,导致铤而走险,发生狱内案件的重要诱因,必须有效地予以防止。

  二、深入分析狱内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

  狱内矛盾的产生有其深刻政治经济根源和社会发展背景,以及服刑人员心理上生理上的缺陷所导致,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客观成因较为复杂。笔者认为,从监管执法司法活动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比较突出的原因:

  (一)认罪悔罪意识差是根本原因

  从近年来监狱心理量表测试可见,服刑人员的同情心、报复欲、攻击性、犯罪思维模式等维度异常的比例很大,有的服刑人员甚至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人格障碍,表现出来的一般心理问题、严重心理问题、甚至精神病服刑人员人数增多,成为狱内不稳定因素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刑人员不良的生活习惯和失范的道德规范成为狱内矛盾滋生、升级的主要因素,极易诱发监管安全事故。随着普法教育和狱务公开的不断深入,一部分服刑人员过度维权意识也在增强,动辄以监狱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心生怨恨,发泄不满,威胁监狱警察。少数服刑人员主观恶习深,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依然突出。抗拒改造的顽固性,主要表现在反改造态度的一贯性和起伏性上。如有些服刑人员在狱内赌博、私藏违禁品,尽管多次被惩处,仍然恶习不改,一犯再犯。个别的经过教育虽然似乎有所收敛,但过了一段时间,又重蹈覆辙,明显地表现出顽固性和起伏性的特点。有的服刑人员存在性格上的缺陷,或无法进行换位思考,或无法有效沟通,以致矛盾日益激化,最后发展为通过犯罪手段达到目的或发泄愤怒的狱内案件。个别服刑人员因长期申诉未果后,将个人不满情绪撒泼到监狱警察身上,采用绝食对抗改造或人身攻击监狱警察等极端行为,致使监狱警察监管执法压力增大,严重破坏了监管改造秩序。在押服刑人员自身存在的认罪悔罪意识差,是导致狱内矛盾多发和不易化解的主要原因。

  (二)改造上的认知偏差是重要原因

  一部分服刑人员罪责意识淡化,抵制和拒绝人格重塑意识增强。以自我为中心的称霸意识强烈,改造中功利思想严重。有些服刑人员心理承受能力低,改造中存在着强烈的抵触情绪和报复心理,破坏意识强。生活、生理等方面的落差造成服刑人员中变态心理者居多,行为怪异,难以预防。个别服刑人员辨析能力差,是非观念淡薄,从众心理和群体意识增强。主观恶性深,自控能力差,稍不如意即不计后果,疯狂报复等。一些服刑人员由于年轻气盛,精神空虚,缺乏自制,自觉不自觉地人为制造矛盾,求得心理上的满足。少数服刑人员反社会意识增强,把犯罪行为看成是社会发展所致,认为法院对自己量刑不公,或自己被判刑是被人故意陷害;把监狱严格管理看成是“虐待”,把监狱警察执法行为看作个人行为。由此,少数服刑人员公开与社会为敌,对监狱产生抵触和不满,用暴力手段制造反社会效果。服刑人员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各种利益诉求的特殊性,这本无可厚非,但由于诉求非分,方式失范、纠缠不休、渠道不畅、表达无果等问题的存在,其利益诉求成了损害执法形象、危及监管安全、破坏改造秩序、影响警囚互信的严重隐患。

  (三)社会家庭压力大是关键诱因

  新旧体制交替,社会结构调整,城市拆迁改造,思想意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是诱发狱内矛盾的外因。服刑人员之所以犯罪,与他们的性格特征、文化程度、行为品行、思想情操、成长经历、社会环境、家庭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他们往往存在性格偏执,遇事易冲动,易情绪化,易两极化,易绝对化。自私、贪婪、好逸恶劳、贪图享受是服刑人员犯罪的共性,然而犯罪后入狱又面临特殊、陌生、严格、失去自由身的环境,无所适从,有时候也只能极力适应。在这个特殊的环境中面临着来自家庭、社会、监管改造场所和自身等巨大的心理、生理压力,面对这重重的压力,许多服刑人员的心理因刑期的长短、改造政策、改造环境的变化、社会家庭的变化等会逐步变得扭曲、倾向、自闭等。极少部分服刑人员就承受不了这种思想压力,有的甚至很小的压力就会击垮他们的精神防线,使他们产生自杀的念头。有些服刑人员因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受赔偿、债务及不满城市拆迁补偿、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恶化等婚姻家庭变故影响,致使改造心理负担重,情绪波动大;少数服刑人员感到刑满释放后的就业生存空间狭小,给改造情绪带来冲击。

  (四)警察监管瑕疵点是另一导因

  因个别监狱警察执法不公、管理粗放,容易引发警囚矛盾。如少数监狱警察自身业务能力不强,处理问题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日常管教简单粗暴、情绪化严重,伤及服刑人员自尊等,这些极易发生警囚冲突。个别监狱警察管理方式失当,教育手段单一、老套,忽视心理和行为矫治,常常因缺乏管理的招数而处于骑虎难下的局面,或偏听偏信,或打骂体罚,或漠视不管,从而激化狱内矛盾,埋下隐患。监狱警察由于改造服刑人员能力相对滞后所带来的改造质量不高,在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心理矫治、伪病鉴定、监狱理论研究等方面高层次人才匮乏,已成为法治文明改造关系中突出的矛盾。还有个别警察对待服刑人员的诉求表达持厌烦态度,不能热心受理,或敷衍推卸,或呵斥了之,造成服刑人员对个别警察甚至相关制度缺乏信任,严重损害监狱的执法形象,其负面消极影响不可小觑。

  三、加强预防和化解狱内矛盾机制建设的思考

  监狱机关应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创新预防和化解狱内矛盾的多层次、全方位工作机制。加强预防和化解狱内矛盾诉求表达、源头治理、多元化解、集中攻坚、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建设,畅通服刑人员诉求渠道和信访渠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作,形成预防和化解狱内矛盾纠纷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狱职能作用,把各类狱内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就地化解,实现建设牢固的监狱安全屏障目标。

  (一)建立预防和化解狱内矛盾的诉求表达机制

  监狱作为惩罚与改造罪犯的专门机关,为正确执行刑罚,有效改造罪犯,构建科学的服刑人员利益诉求表达和解决机制,无疑显得非常重要。为此,监狱应高度重视,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的辩证关系,构筑服刑人员利益诉求调解的缓冲地带,充分发挥监管执法机关的主体功能,打造警囚有效沟通的网络平台,努力健全切实可行的诉求机制,以积极策应,逐步健全完善服刑人员利益诉求的正常表达机制。监狱建立和完善罪犯诉求解决机制,畅通罪犯诉求表达渠道,拓展罪犯诉求救济途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提供充分的诉求表达渠道和法律救济途径。根据现实情况,监狱可以在狱内探索通过监狱长接待日活动,设置监狱长信箱或者电话,狱外设立新闻发言人和网络平台,及时公布涉狱事项的处理程序和结果,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但是,因为这样的渠道多是监狱管理部门规定,而非法律的硬性规定和要求,在实施当中难免存在问题不足,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规定,才是罪犯诉求救济途径的可靠保证。

  (二)建立预防和化解狱内矛盾的源头治理机制

  强化矛盾排查,实现狱内矛盾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防范转变。确立预防和化解狱内矛盾工作的新理念,要立足源头预防,实现监狱管理从被动维稳向主动创稳转变。在排查过程中,按照不留死角不留隐患进行地毯式排摸的要求,结合监狱的特点,多途径、多形式地对各类矛盾进行了全面排摸。创建和完善预防和化解狱内矛盾"大平台"网络新机制,积极搭建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平台。监狱由下至上设置“分监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室——监区矛盾纠纷调解仲裁小组——监狱矛盾纠纷调解指导专班”三级平台,完善分监区、监区、监狱三级罪犯矛盾纠纷调解网络。按照受理矛盾纠纷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制定调解方案、依法进行调解、协调一致和解、矛盾调解回访、评估结案归档的矛盾调处流程要求,围绕矛盾纠纷产生原因、主要症结、后果、如何调解这四个方面开展调解工作,变堵为疏、调处化解。分监区首次调解不成功的,被调解罪犯可申请第二次调解;分监区调解不成功,可申请监区调解仲裁小组、监狱调解指导专班到场调解。对轻微违规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在狱政管理方面予以从轻、减轻乃至免于处理,双方如再发生类似违规将接受从重处罚,形成震慑效应。通过健全服刑人员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机制,化解一起矛盾纠纷,消除一个安全隐患,提升一分监管安全,使一次调处化解变成一次政治改造、一次普法宣传、一次政策教育的良好政治社会效果。

  (三)建立预防和化解狱内矛盾的多元化解机制

  在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各种利益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差异日趋明显,各种主体之间的矛盾凸显出来,狱内矛盾纠纷的数量日趋增多,这些矛盾如果不及时得以化解,将会发展成监狱监管执法危机事件。建立预防和化解狱内矛盾的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狱内各类矛盾,对于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全局性的战略意义。着力构建以监狱调解为主,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手段为辅的“大调解”工作体系,通过创新设置调解组织、完善联调联解机制和加强建设应急管理体制,鼓励服刑人员合理选择矛盾纠纷解决途径,规范相关调解程序,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四)建立预防和化解狱内矛盾的集中攻坚机制

  创建和完善预防和化解狱内矛盾"大责任"考核新机制,尽管我们对犯情分析排查的次数、内容和标准有严格的规定,但问题是,执行这个规定并不严格、规范,不仅分析排查的次数没有达到要求,更主要的是,一些押犯单位分析排查的质量并不高,基本是流于形式,从狱内发生的各种问题事后检查总结看,通过例行的分析排查活动,事先发现预知的甚少,多数都是在亡羊补牢,已有的教训对于我们来说,应该是足够了。我们要把监狱作为化解社会最尖锐矛盾的主战场,切实肩负起惩罚改造服刑人员的险重任务。要着眼多元化解,实现矛盾化解从单一模式向综合联动转变。落实“有警必接,有事必理,有难必帮,有求必应,有问必答”的五“必”制度。要求监狱警察在排查时力求深、细、实,全面排查和掌握服刑人员中存在的矛盾及其性质、起因和激化程度,并对排查出的矛盾进行分类登记和备案,为及时准确地排查处理矛盾提供了详细的资料和依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对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包案制度,高位推动,压实属地和部门化解责任,统筹推进化解。对政策性、群体性问题,强化上下联动和协调督导,有明确政策的,推动落实,政策不完善的,创造性用好政策“工具箱”,研究制定符合上级精神和监狱实际的政策措施,推动矛盾问题得到成功化解。

  (五)建立预防和化解狱内矛盾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监管安全是监狱工作地生命线,是一切工作地重中之重。切实发挥科学评估体系在预防和化解狱内矛盾、维护安全中的关键性、制度性作用,加强分析研判,强化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及早预测、预警、预防。

  由于监管形势的严峻和监管对象的复杂,因狱内矛盾而引发罪犯殴斗、自杀、袭警、患病、工伤等意外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如果起初处理失当,极有可能发展成为监管危机事件。对此,监狱必须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建立预防机制和评估预测机制,以防患于未然。

  首先,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监狱各项监管安全制度和生产安全制度,完善患病罪犯医疗救治制度和家属告知制度,确保在押罪犯管得住管得好管得安全。

  其次,一旦发生可能发展为狱内矛盾危机事件的情况,监狱要及时调查取证,保存和固定证据,专人负责,存档备查。同时,监狱尽可能开展狱内矛盾危机事件评估,预测发展成为狱内矛盾危机事件的可能性,以便及时做好应对和处理的准备工作。

  再有,经评估认定确实具有发展成为狱内矛盾危机事件的可能性,监狱要及时向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汇报情况,促使检察机关与监狱管理机关提前介入实施监督,并可以与服刑人员家属适当信息交换和沟通,做好疏导和防范工作,尽可能避免事态朝着狱内矛盾危机事件的恶性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