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3〕 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2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的总体要求,结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10〕1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1〕47号)精神,紧紧围绕“安全发展、珍爱生命”这一主题,以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人、车、路、企、管”为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综合治理;加强统筹规划,实施科学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夯实基础设施;增强服务意识,创新管理手段,努力促进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交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实现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持续平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省市县三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上岗。(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2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完善车辆技术档案,严格实施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确保所有营运车辆安全性能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配合)
3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严格运输从业人员聘用和管理,建立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制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培训。(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4各道路运输站场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加强源头管理,坚决将易燃、易爆危险品杜绝在站外、车下,严禁超员、超载车辆出站运营。(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5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我省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9座以上长途客车、卧铺客车、旅游客车零时至5时禁止通行我省高速公路和落地休息制度,以及22时至次日6时禁止通行我省三级以下山区道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接驳运输,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分工负责,省旅游局配合)
6道路运输企业要制定完善监控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配备专人负责监控车辆行驶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二)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
7强化行业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和规范,持续稳步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要在安全技术和标准上,对交通运输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做到标准精细、统一规范。(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8在进一步巩固客运车辆清理挂靠工作的基础上,严格贯彻落实“三高、三化、六统一”工作思路和公司化经营“六条界定标准”,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宏观调控为主线,积极推进道路客运组织结构、运力结构调整。(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9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10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配合)
11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12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旅游局配合)
13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督促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要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分工负责,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旅游局配合)
14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大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使用伪造、涂改、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证从事运输经营行为,以及其他无证营运行为车辆的打击力度。持续严厉整治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高速公路随意停车上下人等违法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15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限时、限速、限载”规定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分工负责,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三、进一步加强驾驶人和机动车源头管理
(三)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
16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省上新增考试内容的标准要求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严格落实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增加的高速公路、湿滑路、隧道等模拟考试、长距离驾驶考试和安全文明常识考试等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17大力推广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智能化管理系统的安装和使用,使驾驶技能考试全部实现电子评判,彻底杜绝人为因素,提高驾驶人考试的质量,适时组织开展驾驶人审验教育。(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
18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对驾驶人培训、考试和发证等环节开展倒查,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一律依法从严追究责任。(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配合)
(四)加强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
19大力推广应用驾驶人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切实加强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2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驾校教学情况档案,及时掌握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确定受理考试人数。(省公安厅负责)
21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联合在互联网、报纸等建立驾驶培训质量发布平台,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校培训能力、考试合格率、3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实行驾校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对存在考试合格率排名靠后、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参与买卖驾驶证等情形的,公安交管部门要暂停受理报考申请,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五)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22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驾驶人信息、从业资格、交通违法和事故等信息共享。(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23组织对聘用客货运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强化对大型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驾驶人应急处置常识等专业知识教育。将异地客货运驾驶人统一纳入本地日常教育管理,督促及时处理交通违法、接受审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分工负责)
24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负有重大责任交通事故、吊销从业资格等“黑名单”库,定期向社会公布。(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25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六)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定期检验管理。
26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严格执行公安部124号令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发现大中型客货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检验,及时将违规车型和生产厂家通报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由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分工负责)
27加强对重特大交通事故车辆安全隐患责任倒查,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以及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并予以曝光,着力推动车辆质量问题的解决。(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配合)
(七)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28按照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要求,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联合制定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公安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配合)
29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修订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八)强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30严格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陕政发〔2012〕37号)精神,凡在省内道路运行的9座以上长途客车、卧铺客车、旅游客车必须在零时至5时落地休息,禁止以上三类客车在限定时间内及无牌无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31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32认真落实省政府2011年第97、133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加快省政府批准的高速交警大队(10个)、中队(30个)营房建设,尽快启动全省高速公路指挥中心和新增10个高速交警中队建设。制定全省高速公路信息化建设整体方案,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尽可能共用道路交通监控设施,共享信息资源,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实现全省高速公路的实时路况监控、网上指挥调度和卡口拦截,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效率和能力。(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33按照省政府2011年第97、133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科学配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和警力,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交警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增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经费保障能力,提升高速公路交警执勤执法能力。(省编办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公安厅、省财政厅配合)
(九)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4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订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35大力实施农村公路减速工程,通过在农村公路与国、省级公路交汇处路口设置减速带、减速让行标志、黄闪警示灯及相关指示、警示标志标线等手段和措施,推动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公安厅配合)
36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明确和落实乡镇政府在农村道路管理中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社区等层层负责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积极推广“武功经验”和安康农村道路管理四级网络管理模式,发挥农机监理站以及农机安全协会、驾驶人协会和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交通协管员和信息员制度,劝阻举报农村交通违法行为,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安全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配合)
37加强农村乡镇交警中队和农村交通安全警务室建设,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积极排查农村无牌无证机动车和驾驶人,提高办牌办证率,经常化组织开展以整治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为重点的专项整治。(省公安厅牵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配合)
38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39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十)深化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
40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政府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构,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建立和严格落实“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工作机制,协调城市规划与交通发展,统筹研究解决城市交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41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优化城市路网结构,提高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加强停车系统建设,落实公共交通优先战略,加强智能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组织,提高通行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
42公安、城管、工商部门要清理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创造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公路危险路段排查和治理。
43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健全完善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等制度,继续落实省、市、县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三级督办制度,每年组织排查1次道路安全隐患,及时研究治理措施,落实治理经费,明确治理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治理到位。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致使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配合)
44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尽可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十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45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46公安、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部门和社会救援单位要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开辟并不断畅通道路交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陕西保监局、省卫生厅、省安全监管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配合)
47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体系建设,理顺救助基金运作渠道,落实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并将办公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力推动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实施,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陕西保监局配合)
五、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体系建设
(十三)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48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49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加大公益宣传力度,组织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配合)
50设立“全省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省公安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十四)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
51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结合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监管局分工负责)
52各级人民政府或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1次全省交通安全企业、单位、社区学校、行政村和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推动文明参与交通成为社会自觉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
53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54积极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以客货运驾驶人、驾校学员和中、小学生为重点,组织开展情景教育、体验教育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配合)
55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公安厅、省广电局配合)
六、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
(十五)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56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真正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逐级有人负责,坚决防止工作力度层层“递减”现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57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制定出台相应的安全政策和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58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市级政府每年1月10日前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建立市、县、乡道路交通安全排名制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
59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60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强化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投入,要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省财政厅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配合)
61建立与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相适应的警力编制增长机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省公安厅牵头,省编办、省财政厅配合)
(十六)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62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63对一年内发生三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配合)
64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旅游局配合)
6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政府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配合)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