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韩国、日本考察情况的报告

2019-02-18 ken

应韩国、日本矫正学(协)会邀请,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副会长邵雷同志率团一行6人,于2018年11月14日至11月21日对韩国、日本监狱系统进行了考察访问。在韩、日周密安排下,考察团顺利完成了任务,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考察访问概况

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与韩国、日本矫正学(协)学从1995年开始,采取隔年互访的形式进行学术交流。本次出访的主要任务是探讨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了解韩国和日本服刑人员技能培训的相关情况,协商深化交流合作事宜。

在韩国访问期间,考察团先后参观了首尔拘置所、首尔南部矫导所,并与韩国矫正学会李永根会长、宋永三副会长等进行了座谈交流;在日本访问期间,先后参观了府中刑务所、日本矫正研修所、东日本成人矫正医疗中心,与日本矫正协会共同举办了第三届中日矫正专题研讨会,并与日本矫正协会会长藤本哲也、西原春夫顾问等进行了深入广泛交流。

二、韩国、日本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特点

在韩国, 法务部下设矫正本部主管全国的矫正机构,全国设有4个矫正管区,主要在汉城、大邱、大田、光州4个大城市,并设地方矫正厅管理本地区的矫正工作。管理上实行全国垂直领导,即人、财、物全部由矫正本部管理。

鉴于不少在押服刑人员没有一技之长,为让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学习一门技术以便出狱后更好地融入社会,矫正部门在各矫正所开展了职业技能培训。如首尔拘置所开展了缝纫培训;首尔南部矫导所与延世大学等6个机构合作,对服刑人员进行社会适应性集中教育,并开展了广告设计、食品烹饪、建筑粉刷等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对即将出所的犯人定期举办“招聘、求职日”等职业介绍活动,服刑人员释放后由矫正部门发放一批“就业成功金”。此外,韩国矫正所在处遇上差别非常大,如低度戒备矫正所的服刑人员活动空间很大,允许服刑人员到社会工厂、农场劳动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在日本,刑事设施包括刑务所、少年刑务所及拘置所。全国有刑务所62处,少年刑务所6处,拘置所8处和刑务支所8处,拘置支所100处。与收容服刑人员的刑务所相对,拘置所主要收容未刑事判决的未决拘禁人员。刑务所机构设置简单,只设总务部、处遇部、教育部、医务部、分类审议室、国际对策室。

在日本,劳动是惩役服刑人员的义务,服刑人员没有劳动报酬,参加劳动的服刑人员只计算作业奖金,原则上释放时予以发放,但也可在狱中根据处遇等级支出一部分用于购买图书等个人消费品。如服刑人员行为不端,即使劳动了,也可不计作业奖金。我们参观考察的府中刑务所有服刑人员1873人,该所生产规模较大,多数为狱内劳务加工项目,有木工、印刷、西式裁剪、金属制品等多项产品。大部分产品是接受民间企业订货,只有小部分是自营产品。该所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服刑人员都要参加劳动,每年国家从预算中支给服刑人员劳动奖金,监狱生产收入上交国家,实行收支两条线。 

日本开展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目的是为提高服刑人员劳作意识、提升职业能力、更好的回归融入社会。2018年,日本69个刑务所开展了47种培训项目,如理发美容、焊接、盲文翻译、烧制等。同时,在对2544家社会企业调查基础上,结合社会需求,对服刑人员开展社会常识、职业道德等教育。选定的受训人员为希望接受职业训练人员;剩余刑期超过职业培训所需的必要时间;健康状况能承受培训;被认定为服刑态度良好,改过自新积极性高;适应性检查结果显示确有培训所需的适应能力;拥有符合受训所需的证书或资格等。

日本矫正机构认为,开展服刑人员职业培训可有效防止其再犯罪。在日本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服刑人员再犯罪率普遍低于没有职业技能的罪犯。为防止再犯罪,2016年日本出台了《关于推进再犯防止等法律》,明确规定,刑事设施应实行有利于职业技能培养作业、职业训练等措施支援服刑人员就业,如府中刑务所在关东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驻有保护观察观,与日本职业安定机关等协调联络,确保服刑人员出监后就业。2016年4月日本设立了2所“矫正就业支援信息中心”,统一管理服刑者资格、资历,出监后回归社会等信息数据库,并与企业保持联络,推动刑释人员就业。此外,针对社会企业一般不愿意雇佣刑满释放人员这一情况,2015年日本推出针对合作雇主的支援政策,如对雇佣刑释人员的雇主,发放最长6个月,每月最多可发8万日元的奖励金;继续雇佣刑释人员超过6个月,3个月内可分2次最多发放奖励金24万元等;对雇佣无身份担保人的刑释人员,1年内企业受到损害的,可最多发放200万日元,通过以上措施减轻雇主经济、心理负担,确保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三、与我国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比较

随着社会发展,我国监狱系统立足实际,不断规范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与管理,为促进服刑人员认罪服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推行社会化的培训格局。监狱采取联合办学的方式与地方职业技术学院合作,由职业技术学院提供教材、教学计划及师资,监狱具体组织培训管理工作,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社会化办学,形成了市场适应性强、多样化、特色化的联合培训格局。同时,监狱系统积极争取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持,打通了监狱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渠道。这一点和韩国、日本类似。

(二)实施培训就业一体化机制。近年来,监狱围绕“培训需求、培训保障、回归就业”三个方面用力,根据“当前社会所急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直接用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就业、确保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竞争力”开展培训工作,坚持培训与社会发展同步、与社会就业同步,优先考虑服刑人员刑释就业因素,引进服装加工,皮鞋制作,机械加工等竞争力强、就业面广的习艺项目,对服刑人员实施劳动改造,培养劳动技能,促进刑释就业。同时,为了提高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率,各监狱邀请用人单位到狱内举办招聘会。韩国作为一项制度,面向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定期举办“招聘、求职日”;日本推行一系列的支援保护措施,推动刑释人员就业。

(三)运用合理的考核评估体系。在劳动改造岗位技能培训基础上,监狱规定年满18周岁、55周岁以下的服刑人员,身体健康、有培训愿望和学习能力,余刑6个月以上都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监狱坚持把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综合考评体系,考核结果与服刑人员刑事行政奖励挂钩,并作为改造等级的评选重要依据,激发服刑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日本、韩国均把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视为一种处遇,通过综合矫正,确保服刑人员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四、启示与思考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监狱体制改革,要加强服刑人

员职业技能培训,向社会输出守法公民,努力使其不再重新犯罪。我们应借鉴韩国、日本的有益做法,尤其在罪犯矫治和就业援助的精细化管理上。因此,建议:

(一)完善培训考核机制。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应该说是一项跨系统和多部门协作的工作,当前我们还没有完全建立起立体化多部门参与的培训考核机制。首先,要完善顶层设计,尽快将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国家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中,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培训保障体系,将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对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管理实施、对象范围、补贴标准、培训方式、检查督导等做出明确规定。在推行属地化管理的同时,分别制订考核实施办法,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原则、考核方式、考核等次、考核时间、考核奖惩等,并将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与各监狱的年终绩效考核等工作挂钩,与服刑人员奖扣分、减刑、假释、分级处遇挂钩,以充分调动监狱警察的积极性和服刑人员自觉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为进一步提升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科学化,应坚持将服刑人员职业技能教育分为入监、服刑中、出监三个阶段进行,入监阶段主要为普及式培训,为其劳动改造服务,对新收监的服刑人员科学分类,分别有针对性地实施为期3个月的培训,培训合格后直接分配到相应的监区参加劳动改造。服刑中,主要为技能提高性培训,为其出监后打下坚实的基础。考虑到服刑人员的个体学历水平、兴趣等因素,把实用、管用、好用的培训项目引进来,如开展理发、缝纫、电焊、电子、烹饪、汽车修理、钳工、家具维修等。加快实训基地建设,让服刑人员不仅参加课堂学习,还应参加实践训练。与职业技术学院、工厂企业等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不同层次培训项目,确保大多数服刑人员可达中级以上职业技术水平。融入社会企业的管理模式,使服刑人员在狱内接受社会化劳动的熏陶。出监阶段,组织余刑6个月以内的服刑人员进行就业培训,安排模拟回归社会情境适应性训练,让服刑人员身临其境,体验就业、社会生活场景,给服刑人员刑释前提供一个就业适应期;进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享受贷款等优惠政策,为其刑满释放提供生活保障。

(三)完善就业推荐模式。通过各种方式向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输送有利于就业、谋生的信息,可探索建立服刑人员就业指导中心和职业介绍所,定期邀请工商、税务、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对刑释人员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服务,讲解国家就业政策,介绍人力资源市场供需情况,进行就业咨询服务,丰富服刑人员就业择业方面的信息量;邀请成功就业的刑释人员举办报告会,使临释服刑人员纠正错误择业观和克服求职心理障碍。监狱建立服刑人员人才信息库,高度关注社会用工信息,结合服刑人员技能情况,联合社会企业进监开招聘会;把当地劳动就业部门网上发布的就业招聘信息引入监狱,向社会企业推荐有技能的服刑人员;探索“订单式”培训方式,通过服刑人员与用工企业双向选择,监狱、用工单位和服刑人员三方签订技能培训就业合同,服刑人员按照企业要求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刑满释放后直接到企业就业;探索推行雇主奖励制度,试点推行。

中国监狱工作协会赴韩国、日本考察团